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25民初566号
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厂村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82814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屏巨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中段巨龙豪庭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屏巨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