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场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普建辉,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所欠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