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芳,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五龙街豪帅公司旁大麦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李绍宏,男,1957年10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石屏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国盛送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绍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刘玉芳
审判员 李 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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