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河滨路集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冯银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滨河路金帝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云25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欠款人民币8000000元、至2016年3月1日利息16333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5元、执行费67644元。因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2、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人行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云25执1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河口公园首府”353套在建房产(其中商铺17个、住宅11个、车位325个);4、查明被执行人已预售“河口公园首府”项目住房120套、商铺2间。另在(2019)云25执100号海天建设集团、(2018)云25执165号云南亿之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中行查封“河口公园首府”340套住房;5、鉴于涉案房屋的处置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统筹考虑社会维稳问题,本院在海天建设集团案申请执行一案中与河口县进行了会商,听取河口县政府对整个楼盘的处理意见。2019年11月30日,河口县人民政府致函本院,认为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河口公园首府”项目工程尚未竣工,后期还需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完工交付,各方利益才有保障,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河口县政府正在组织协调各方,对上述项目进行整体接管,由接管方注入资金完成后续工程,全面化解矛盾隐患。如仅对其中部分房屋分割进行司法拍卖,不利益项目后期工程的接管,故商请本院暂缓对该项目部分房屋分割拍卖,待项目整体接管,后续工程完工可交付使用后,再行处置。本院终结了上述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6、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金丰谷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次执行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完工的部分房产,但依法属于暂时不能处置的情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工程欠款人民币8000000元、至2016年3月1日利息16333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5元、执行费6764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另行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5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为民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定宏
书记员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