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046号
申请人: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河滨路集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冯银成,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荣富,职务: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156.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州红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账号:01×××10
000071)银行存款46015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尚未执行完毕的,申请人可申请续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