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卓宇商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303民初431号之二
原告桂林市**商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迴龙小区4-12栋中区127#-1号。
法定代表陈冬梅,公司经理。
原告陈冬梅,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超一,南宁经纬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院里路97号-58店面。
法定代表人毛大鹏。
第三人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
中路7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惠,总经理。
第三人代理人廖雯萱,女,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镇坭桥村中山街185号,公司经营总监。
第三人代理人陈觉明,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司工程部经理。
第三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永定路甲51号航天数字楼。
法定代表人全春来,董事长。
第三人代理人袁国锋,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理人王文科,男,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公司医疗市场总监。
第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州市石榴岗路一号
赤岗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军章,院长。
第三人代理人喻桂秋,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理人温良庆,男,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医院财务总监。
原告桂林市**商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公司)、陈冬梅诉被告***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公司)、第三人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商务公司)、第三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峰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广东省二医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后,被告***迎公司、第三人广东省二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迎公司认为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非属于合同约定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第三人广东省二医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海珠区,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要求法院判令的标的款开户行也在广州海珠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公司、陈冬梅诉被告***迎公司、第三人湛江商务公司、第三人北京长峰公司、第三人广东省二医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迎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合伙合同书》属于一项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湛江商务公司(乙方)与***迎公司签订(甲方)的《合伙合同书》及会晤备忘纪要录约定:涉及合伙合同的纠纷与争议由甲乙双方中的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来对案件进行诉讼管辖。2016年2月29日,第三人湛江商务公司将2013年6月27日与被告***迎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书》、与北京长峰公司、***迎公司共同合作竞争广东省二医院采购数字一体化手术室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事实合同、2014年12月8日与被告***迎公司、第三人北京长峰公司签订的《收支帐户(专项资金)委管协议》等合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桂林**公司,并告知了本案被告***迎公司。本案原告桂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我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合同效力案件,故本院有权受理此案。
对于广东省二医院的管辖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合伙合同的纠纷与争议约定为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约定,且原告诉状中涉及的1905400元标的款属于原告与被告***迎公司2013年6月27日《合伙合同书》中预期应获取利益的一部分,与本案有关,故本院有权受理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第三人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智
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