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1455号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航天数控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苍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
被告: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053。
法定代表人:袁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冬,男,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8号楼903。
原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公司)与被告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维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宏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长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告盈维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租金差额325000元(已扣减6个月的租金);2、判令被告支付租期到期后占用房屋的占有使用费1073158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按年租金2061593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就位于海淀区XXX号、建筑面积481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年租金2061593元,租金采用上付制按季支付,被告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变更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租期内租金6184779元,被告仅支付了4828982.5元(含押金),租赁期间因疫情原因双方协商扣减6个月的租金,故被告尚欠325000元租金未支付。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占用涉案房屋至2021年3月9日才将钥匙交还原告,该期间应支付占用使用费1073158元。
盈维康公司辩称,原、被告从2007年开始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属于医疗机构,租赁合同虽然到期,但还有患者积压,需要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因疫情导致被告不能正常经营,双方曾口头约定扣减6个月租金,但原告一直按全额向被告主张租金。被告2017年9月变更经营项目,需要原告提供产权证明,原告直到2018年4月才提供,导致该期间无法正常经营,但被告正常交纳房租。被告是两个经营主体在经营,一层一半的面积经营口腔,一半的面积经营中医,二层全部经营口腔,经营中医部分于2020年10月中旬腾空,但原告要求将全部房屋腾退后统一交还钥匙,最终于2021年3月9日交还全部钥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系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楼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由航天长峰公司管理。
航天长峰公司(出租人,甲方)与盈维康公司(承租人,乙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为:盈维康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481平方米(一层380.2平方米,二层100.8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年租金2061593元,租金采用上付制按季支付;保证金10000元;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后,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房屋,在逾期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变更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合同签订后,航天长峰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盈维康公司使用,盈维康公司支付了租赁期内租金4828982.5元(含押金)。因疫情原因,双方口头协商航天长峰公司扣减6个月的租金。
租赁合同到期后,盈维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于2021年3月9日将房屋钥匙交还航天长峰公司。盈维康公司称涉案房屋一层一半的面积用于经营中医,已于2020年10月中旬腾空,但航天长峰公司要求将全部房屋腾退后统一交还钥匙,最终于2021年3月9日交还全部钥匙。盈维康公司未就其所述提供证据。航天长峰公司称一层经营中医的部分是早于其他面积腾空,具体腾空时间不清楚,但盈维康公司并未交还,直到2021年3月9日才将全部涉案房屋交还。
审理中,盈维康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称该公司于2017年9月变更经营项目,需要航天长峰公司提供产权证明,但航天长峰公司直到2018年4月才提供,导致该期间无法正常经营,但未就此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航天长峰公司与盈维康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扣除盈维康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含保证金)以及双方认可的航天长峰公司免收的6个月租金,盈维康公司仍欠付部分租赁期内的租金,现航天长峰公司要求盈维康公司支付租赁期内欠付的租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到期后,盈维康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将房屋交还航天长峰公司,还应支付继续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使用费,现航天长峰公司要求盈维康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盈维康公司称已于2020年10月中旬腾空部分房屋,但航天长峰公司要求将全部房屋腾退后统一交还钥匙,最终于2021年3月9日交还全部钥匙,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盈维康公司称于2017年9月变更经营项目,需要航天长峰公司提供产权证明,但航天长峰公司直到2018年4月才提供,导致该期间无法正常经营,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25000元以及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1073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6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盈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