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32号 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萍乡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2 **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