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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32号
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萍乡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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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