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8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公园1号7C-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7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999.59元、鉴定费5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500.00元,共计219499.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6.00元、申请执行费3268.00元,合计227773.5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执14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张航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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