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2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偿还本金870000元、利息323575.78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逾期利息281483.67元(以8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止)、案件受理费8518.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4336元。但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497913.9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