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4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7492155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双铺村,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万达环球国际中心4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8297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谌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