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2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26429220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5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资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20057000000008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