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7508号
原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下疃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无棣佰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棣丰街道梁白杨村星湖五路北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
原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佰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未明确具体的承保保险公司,其直接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华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