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552号
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5798034854。
法定代表人:陆林友,公司董事长。
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2360961Q。
法定代表人:孙继波,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昭阳小区望海佳园14幢2单元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纪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幸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