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3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孟婷,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2360961Q。
法定代表人:孙继波。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昭通彩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K55U9R。
法定代表人:李正英。
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彩视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06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