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云0114行审11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呈贡人社局)以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请求强制执行呈人社监理字〔2023〕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欠薪合计265997元。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3〕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接到***、***、***、***、***投诉称在被执行人所在的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29、30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工资合计265997元。在作出行政处理过程中,2023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并向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送达了呈人社监询〔2023〕14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调查询问书之日起7日内到呈贡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收到调查询问书后到呈贡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某某建设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30号地块项目建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2023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作出呈人社监令〔2023〕1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前核定《工资表》并支付涉案班组农民工工资,并将清偿拖欠工资完成情况于2023年6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呈贡人社局。该指令书于2023年6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23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告〔2023〕9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即某某建设公司支付***、***、***、***、***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65997元,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2023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3〕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29、30地块***钢筋班组***、***、***、***、***工资合计265997元,并告知其提起诉讼及复议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义务。2024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催字〔2024〕20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29、30地块***钢筋班组***、***、***、***、***工资合计265997元,该催告书已依法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支付协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调查询问笔录、某某建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30号地块项目之建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及EMS邮寄信息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公司存在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29、30地块项目拖欠***钢筋班组***、***、***、***、***工资合计265997元的违法行为。呈贡人社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综上,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呈人社监理字〔2023〕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地滇池国际健康示范城1-1期28、29、30地块***钢筋班组***、***、***、***、***工资合计265997元。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