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25民初7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在,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XXXX。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
法定代表人:***,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6015XXXX。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信合路。
法定代表人:**,永善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在、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未收集到必要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儒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