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6民初282号之一
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626MA6NKK7X7Y。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龙湖路东段2号1-4
铺。
法定代表人:兰庆全。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160025。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坝子新区七组(凤凰办事处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章武。
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绥江县久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仕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倩
书 记 员 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