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民初5715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
被告:***,男,生于1981年1月1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付贤梅,云南凯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160025。
法定代表人:李章武,执行董事。
住所:昭通市昭阳区(凤凰办事处后面)。
被告:昭通市高速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530621MA6MWNX48M。
法定代表人:刘衍敏,总经理。
住所:昭通市鲁甸县。
第三人:段天洪,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高速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段天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贤梅,第三人段天洪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以诉讼金额尚未结算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高速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段天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志祥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高速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段天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1.00元,减半收取46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成尧
人民陪审员  王世翠
人民陪审员  陈 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豪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