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6民初38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160025。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新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章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5日以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台班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艳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艳梅
书 记 员 刘清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