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null
(2018)吉0822民督207号
支付令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医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
被申请人: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4月4日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率1.2%,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本金可随时收回。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57200元。
申请费410元,由被申请人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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