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吉林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