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常,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普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则凯,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第三人:刘兵,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三人刘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荣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