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2日生,回族,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
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普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则凯。
被告:***,男,34岁,汉族,住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青
二0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