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8民初105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博白县***村碗厂生活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
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普阳路11号。
企业信用代码:91532621218182062C。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文山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9年8月5日自动支付***租赁款及案件受理费187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