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保19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云南安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洱金哲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安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普洱金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2977.7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普洱金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茶城支行账户53×××48内余额753602.01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4×××93内余额278528.81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5×××32内余额9977.4元予以冻结,合计冻结1042108.21元,因实际冻结金额小于申请保全金额3152977.76元,故对以上3个账户作了限额3152977.76元的冻结,现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保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