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090号
上诉人:***,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玉,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上诉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红光农场。
法定代表人:曹效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源,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与***就案涉工程人合作施工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获得工程利润的50%,但一审对该利润部分未予查清;后***失联,一审对后续工程由谁施工完成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亦未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高婧明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