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国营红光农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效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
1、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948,032.00元,剩余372,956.00元未给付;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22执恢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万义玲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