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22民初355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8日,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3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江南支行的存款3,159,685.00元。2018年4月23日双方自行和解,本院作出(2017)吉0122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全文第三项确定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书下发之日用农安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为××账户中的600××00.00元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与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6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