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53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土桥村高坝子,注册号:532701600240930。
主要负责人:曾维五,系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蕊,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苑小区19幢1单元1层(一)(二)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与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身份待核实,核实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山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姚红艳
审判员 黄海雁
审判员 李益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