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2972号
原告:普洱龙泰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83288280B。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行政中心**路南侧冰洋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鲁绍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荣,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苑小区第**第**第**(一)号div>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联珠镇河西村**v>
法定代表人:杨苇,大队长。
原告普洱龙泰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运建筑公司)与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建筑公司)、***、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普洱龙泰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修工程余款326582元;2.被告普洱市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在欠付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工程款额内代为支付原告工程余款;3.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2月6日起按银行的贷款月利率6%计算到本款付清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福安建筑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2017年6月21日,被告福安建筑公司又指派被告***接手之前所进行施工项目,同时被告***代表被告福安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墨江县元磨高速交警办公楼门窗制作安装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原告严格依照两份合同约定项目及要求履行装修义务。载止2018年2月6日,原告己履行完所有装修工程并结算欠付工程款556582元。后被告福安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23万元,欠工程款326582元至今未支付,被告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欠被告福安建筑公司工程款约40万元未付,应在此欠款内优先代付,被告***对此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立案案由虽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但合同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安装、制作工程,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房屋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故本案应由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199元,退还原告普洱龙泰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赖 屹
审判员 杨昌金
审判员 李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