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凤凰新城**水岸枫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6L63KM5L。
经营者:李栋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荣、何昱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小区********和**房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上诉人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不服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7月12日组织法庭调查,上诉人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栋年、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树荣、何昱霏,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仕位通过网络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