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2民初2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住。
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小区********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
被告:**,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被告:李发波,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地址:云南省宣威市,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沈德明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