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住宁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萍,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小区********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
被告:**,男,家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被告:李发波,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诉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王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