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与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2民初846号之一
原告: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墨江县凤凰新城**水岸枫景**商铺S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6L63KM5L。
经营者:李栋年,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萍,回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翔泰小区********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法定代表人:吴仕位。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被告:李发波,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墨江玖肆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1元,免收。
审判长  沈德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