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纪庆、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80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纪庆,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自由职业者,现住普洱市景谷县。
被执行人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白*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873894936。
申请人纪庆与被执行人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福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82783.58元、鉴定费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369.00元、执行费157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现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