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496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鲁公庙村940号,公民身份证号:371325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士波,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南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0764375G。
法定代表人:全恩厚,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探沂镇祝家庄村。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萍
书 记 员 姚夏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