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364号
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梁邱镇王家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富胜,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路。
法定代表人:全恩厚,董事长。
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8元,减半收取计4099元,保全费3020元,由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凌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利取
书 记 员 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