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402号
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梁邱镇王家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富胜,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路。
法定代表人:全恩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计5895元,保全费4770元,由费县联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臻
书 记 员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