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2405民初1096号 原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镇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 法定代表人:**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至被告全部支付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所有的位于龙井市三峰洞厂区的基建工程,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全部完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5月2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00万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大森林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8年期间,华通公司与大森林公司先后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华通公司承建大森林公司所有的位于龙井市三峰洞厂区的基建工程,2019年4月30日华通公司按约全部完工并交付于大森林公司,大森林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大森林公司欠华通公司三期、四期、六期工程款共计5732235元。2019年5月27日,经双方确认,大森林公司欠华通公司500万元工程款,大森林公司承诺在当年年底付清。到期后,大森林公司未能按约结清工程款。 根据华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将大森林公司所有的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字第XXXXXX号四栋房屋予以查封,华通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年6月29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以上事实有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欠工程表,确认函,合同协议书,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变更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庭审**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5年—2018年,华通公司与大森林公司先后签订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华通公司已按照约定为大森林公司完成了厂区基建工程施工,大森林公司应按约向华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年5月27日,大森林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的确认函,是对双方工程的结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约。现大森林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是无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华通公司提出判令被告大森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支付为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