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5执保47号 申请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吉2405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井市智新镇三峰洞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坐落:龙井市智新镇三峰洞,建筑面积:2687.85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坐落: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建筑面积:392.7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坐落: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建筑面积:1548.1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龙井市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大森林天然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坐落:龙井市龙门街三峰洞,建筑面积:1436.3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2)吉2405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05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