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2执保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账户830000.00元。申请人***以**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账户830000.00元。上述裁定事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02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