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951662579,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片区祥顺商业住宅小区第肆幢一单元第三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禹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昆沙路116号都市。
申请人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在(2018)云0925民初421号案件中支付了被申请人***欠付奚贵龙的工程款538969.17元,为追偿该款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位于昆明市昆沙路116号都市,建筑面积:84.79㎡,房产证号:20××74的房屋财产线索。申请人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责任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昆明市昆沙路116号都市,建筑面积:84.79㎡,房产证号:20××74的房屋,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锦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曹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