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杭州湾国际人才酒店有限公司、白山市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15民初316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9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现居住地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119975。
被告:贵州杭州湾国际人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用房B2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白山市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51号院内西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县,现居住地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杭州湾国际人才酒店有限公司、白山市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