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该案不予执行,现决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