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189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吉0502民初99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2,53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人民币662,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