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952号
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346690491F。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大昆曼建材市场6-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浩,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7986614W。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帅,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徐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