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3民初55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国市。
被告: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国市。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