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3民初1390号
原告: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国市。
原告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华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安国市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