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983行初39号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高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住所地:上高县敖山镇。
负责人袁小兵,该站站长。
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住所地:上高县学园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该局局长。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高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生
人民陪审员 熊震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娜